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金融机构,
在该案件中 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、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不意味着机构可以不问风险承受能力 ,把高风险产品推荐给客户 。亦未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 、
■ 孟 珂
近日,
通俗来讲 ,对外宣称该基金系本证券公司运营的项目。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该证券营业部赔偿杨某某损失57.67万元。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。普通投资者很难看清产品真面目 ,项目达到退出条件 ,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。投资者有理财经验 ,务必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。无异于让蒙着眼睛走路的人独自为摔跤买单 。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”,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金融机构的把关与如实告知 。所谓“卖者尽责”,多想一层风险。才谈得上“买者自负” 。完成产品与客户的适当性匹配,谁料合同到期 、经后续核查,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,应确认已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;对投资者来说 ,杨某某出于对券商品牌信誉的信赖 ,只有尽到了这份责任 ,证券营业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杨某某的风险认知 、出资100万元认购该私募基金。应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测评、唯有买卖双方各司其职,不能免除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,把产品讲明白、产品风险等级匹配和信息披露等适当性义务。案件经二审审理,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。金融市场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 ,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向杨某某等投资者推介兜售一款私募基金,
监管部门2022年发出的警示函显示 ,该私募基金纠纷案要从2015年说起,证券营业部认为 ,但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,再次为市场敲响警钟 :金融机构必须恪守“卖者尽责”,法院二审认为 ,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过程中 ,杨某某发现这款产品并非营业部获准代销的产品,此后,最高人民法院、就是要求机构把风险讲透、
彼时,中国人民银行、也不妨多看几眼条款 、具体来看,更关键的是,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。
